旅客運送契約

壹、購買車票:

一、旅客得以電子票證或投現金方式付費搭乘,並依公告票價付費,於上下車時交付。
二、持用優待票者,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三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
(一)老人、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:
 1、年滿六十五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 2、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 3、兒童票:
  (1)免費: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      (如需佔位者須購買半票)
  (2)半票: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  (3)免費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,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 (二)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: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。

四、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,其使用規定在車票上已載明者,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
貳、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:

一、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二、旅客辦理退票時
 (一)不對號之車票,應在有效日期末班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,不扣手續費。
 (二)對號之車票,應在開車三十分鐘以前辦理,並依票額百分之十五酌收手續費。
 (三)旅客持對號車票於該車次發車後不及乘車者,得持該車票辦理更換當日未訂位票。
 (四)無記名票證辦理退票時,取消已使用無記名票證之優惠價差,並補足原票價差額後,退還餘額。
三、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
 (一)旅客誤乘班車者,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並免費送回原起程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,並得辦理退換票,不收手續費。
 (二)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以補收或退還處理。
四、所持電子票證內餘額需大於一段票價以上,才可搭乘市區公車,且上下車皆須刷卡,下車沒刷卡將會鎖卡,下次搭車時驗票機將自動解卡,惟將收取25元解卡費。

參、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
一、身患傳染病者。
二、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三、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四、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五、攜帶小動物:
 (一)所攜帶小動物(貓、狗、寵物鳥、龜、兔、魚蝦等),佔位者得比照半票收費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業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,並退還票價全數:
  1.足以妨害公共安全、衛生防疫(家禽類:雞、鴨、鵝)與安寧者。
  2.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  3.散發異味者。
  4.具有侵害性、危險性者。
 (二)須自備籠、簍、網盛裝,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為限,其體積不得影響其他乘客走道通行及上下車安全。
 (三)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,不得置放於車廂通道;盛裝小動物之籠、 簍、網,須確保包裝完固無糞便、液體漏出之虞;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勒令下車並不予退還車資。
 (四)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,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。

肆、旅客乘車規定:

一、搭車時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拉鈴。
二、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。
三、車廂內禁止吸菸。
四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
伍、班車行車規定:

  班車之行駛路線圖(含停靠站)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
陸、行李攜帶及行車事故賠償:

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,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二、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害、死亡或財物毀損、喪失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三、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,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。
四、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、過失所致者,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柒、因故不能運送旅客之處理:

  班車行駛途中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(如路阻、交通事故、車輛故障等),致不能運送旅客,本公司應安排旅客免費改搭下次班車或其他路線班車。

捌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。

玖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
拾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